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映光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开展公开募捐 活动,但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 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社会依法开展助学、助医、助困、助老;推动乡村振兴、文化传承以及推动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和应急救援等公益活动,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 指导。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是:
(一) 周先峰;
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爱心人士捐赠, 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二) 张释元
主要捐赠人捐赠人民币200万元,用于支持基金会公益项目开展。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05号1号楼55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八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资助困难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资助困难地区卫生医疗事业和救助体系发展;资助困难人群脱困并改善生活;资助老龄事业发展;积极推动乡村振兴和文化传承;积极推动退伍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工作;积极开展抗灾赈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以及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本基金会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理事会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二) 廉洁奉公、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能够履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
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1.具有在本基金会从事的公益慈善领域相应的工作经验,拥有良好的个人声望;
2.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3.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4.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5.具有本基金会筹划、捐款、管理的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 事: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 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 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在破产清算的组织担任董事(理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组织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组织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四) 曾在依法被吊销、取缔的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 者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组织被吊销、取缔之日起 未逾5年的;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 同协商确定,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应当按照《北京市基金会换 届指引》规定,由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由新一届理事选举产生。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的
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会成员 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基金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 四) 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 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 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 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五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 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 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 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 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 更或终止;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 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理事会议职责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 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 事、监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且超过理事会人数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 过且超过理事会人数过半数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资产变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召开决议重要事项的理事会会议,召集人原则上需以书 面形式,提前不少于 7 日通知或公告全体理事、监事,会议 通知中应列明决议事项,原则上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字迹应 工整可辨认。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 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节 监事、监事会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随着基金会的发展壮大,适时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 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 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 责。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 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
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 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 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 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
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 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 任, 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六) 在破产清算的组织担任董事 (理事) 、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组织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组织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七)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 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 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由理事会决定;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拥护和支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 作用,引导和监督本基金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 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基金会有序参加社会 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 理事会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 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 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 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五章 组织募捐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 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为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 募捐。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本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 围,确定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使用本组织账户;
建立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在发起人、理事 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 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充分尊重和维护募 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欺骗、诱导 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四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 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六章 接受捐赠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 北京市财政部门统一监 (印) 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 盖基金会的印章。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 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
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开具 捐赠票据并留存备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 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 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应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 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本基金会不得向其开具公益 事业捐赠票据。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
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 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 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 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 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包括:
(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 投资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 的规定全部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理事 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 占。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对募集的财产,登记造册,严格管
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公 益目的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 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开展资助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章程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捐赠协 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 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公益项目,符合本基 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 提高公益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公益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对公益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 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 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公益项目,应当由理事会 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公益项目包括:
(一) 捐赠 (资助) 超过50万元或捐赠公允价值超过500万元物资的公益项目;
(二) 年度支出占总支出30%的公益项目;
(三) 涉外公益项目;
(四) 受益 (服务) 人数超过500人的公益项目;
(五) 长期且持续开展的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公益项目。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 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 投资。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 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 产品。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 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 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 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 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 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 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 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
(一) 一次性募捐超过200万元的活动;
(二) 一次性募捐超过上年度总收入60%的募捐活动;
(三)一次性捐赠公允价值超过500万元的物资捐赠;
(四) 涉外募捐事项属于重大募捐;
(五) 超过50万元的投资。
第五十八条本基金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 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 不必要的开支。
本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 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 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 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 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 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 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 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 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
第六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年度 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 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 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 , 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 基本信息;
(二)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需经审计) ;
(三) 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 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应急救援和社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项目;
(七)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七条本基金会应当自下列信息、行为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 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
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 主要职能;
(四)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 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 者组织;
(五) 本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 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 平台;
(六) 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 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 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其中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本基 金会可以免予公开。
第六十八条 本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 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 当公开有关情况。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 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六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 制和内部争议调解会议制度。
第七十条 本基金会内部各方相关的争议或与外部合作 纠纷,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理事会与监事会调解解决。 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 有权向基金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一条 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一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 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 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本基金会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五条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 机关的指导监督下,用于公益性目的,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 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 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经理事会确认,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基金会终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